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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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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院2020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0年潍坊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潍坊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391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学校设有滨海和奎文两个校区。滨海校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海安路06588号;奎文校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8029号。

第九条 基本情况:

学院坐落在世界风筝都--山东省潍坊市,校园占地1919亩,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学院现有教职工99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76人,博士、硕士590人。设有农林科技、机电工程、信息工程、文化创意等10个全日制二级学院,设有国际教育学院、创业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潍坊职业农民学院等跨专业教学机构,先后与青岛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临沂大学开展了“3+2”专本贯通培养,三年制高职专业54个,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8803人,各类留学生300余人。

学校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是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单位、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和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学校,被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科教兴农先进学校、全国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全国学校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中国创业创新典型示范基地、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省级花园式单位、山东省教育信息化示范单位、山东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潍坊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考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2020年学校面向8个省,共设置招生专业54个。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各专业不设选考科目。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学前教育专业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低于本专业分数线的考生按下一个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仅报唯一志愿且不服从调剂,将予以退档);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高考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

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和专业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

依据《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费退费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考试院公布的报考指南。

第二十六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免、补等多种助学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在校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参加国家助学贷款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不同程度的资助。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院其他毕业条件要求的由潍坊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滨海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海安路06588号;

奎文校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29号。

邮政编码:261031

咨询电话:(05363083621  8527126  8218945    

    真:(05363083600  8527131

学校网址:http://www.sdwfvc.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sdwfvc.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潍坊职业学院负责解释。